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山東機床通用機械工業協會(簡稱:山東機床協會),英文名稱Shandong Machine Tool General Machinery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SMTGM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山東省機床工具及通用機械行業企業及相關行業企業、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社會組織自愿組成的全省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在機床通用機械行業企業和政府之間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反映會員的愿望和要求,維護國家、行業和會員的權益,推動機床通用機械行業的技術進步,提高機床通用機械行業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
本協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協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第五條 本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協會辦公住所:山東省濟南市天橋區。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基本情況調查工作。掌握行業發展現狀,研究行業發展方向和國家技術經濟政策,向政府部門和會員提出發展目標和對策,協助政府部門編制我省機床通用機械工業中、長期發展規劃。
(二)開展技術咨詢服務工作。加強與國內外機床通用機械行業行業企事業及社會組織的聯系,組織新成果、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的交流和推廣應用;協助政府部門制訂和宣傳貫徹行業相關技術標準。
(三)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加強會員單位技術及生產工人設計、制造、檢驗等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提高企事業單位職工綜合素質。
(四)開展信息收集分析工作。編輯出版《山東機床通用機械》刊物,管理維護“山東機床通用機械”信息網。
(五)承接會員、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他社會團體委托的工作,開展有益于本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在山東省通用機械行業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四)山東省內具有法人地位的機床通用機械行業生產及經營企業、科研院所、社會組織,以及大專院校二級院系。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三)優先獲得本協會技術情報、信息資料的權利;
(四)優先取得本協會技術服務的權利;
(五)對本協會工作監督、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參加本協會活動,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三)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保守本協會的機密;
(四)定期向本協會提供生產經營等方面的統計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理事、監事、輪值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監事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制定并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七)確定協會的工作重點任務;
(八)決定本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各項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期滿后不得延期。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選舉理事、監事、輪值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監事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研究制定工作計劃, 并組織實施;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涉及改選換屆、人、財、物等重大事項決議的理事會會議,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的輪值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監事長、理事、監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輪值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理事、監事必須是在職人員,對于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離退職人員及工作變動人員,應由原單位推薦新的人選,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變更;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規定年齡的,應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理事長采取輪值制,輪值次序按得票多少確定,輪值時間為1年/人。副理事長、秘書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常務副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除行使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職權外,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本協會簽署重要文件;
(二)負責本協會的財務檢查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輪值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組織制定協會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數3-9名,構成人數應為單數,設監事長1名。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輪值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秘書長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并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執行社會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四)對理事、負責人、財務管理人員損害社會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社會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五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表決規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協會辦公住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個人、團體、單位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認真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協會所有報銷項目須經法定代表人人簽字同意后方可報銷。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出納員不得兼任會計,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前必須接受審計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秘書處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協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秘書長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列入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分離、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8年12月18日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參照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社會團體章程示范文本》制定。